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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如何选择劳务派遣
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企业作为自身的合作伙伴,是加强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基础。如果用工单位选择合作伙伴不当,一经签订了合作协议,将面临一个长期而痛苦过程:在劳务派遣实施的全过程中,它不仅使用工单位失去了与优秀劳务派遣企业合作的机会,而且会在合作中蚕食用工单位的企业利润,从而引发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给用工单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无形中损坏了企业的社会形象,抑制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在当前劳务派遣行业“鱼龙混杂”的情形下,慎重甄别和选择劳务派遣企业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合作伙伴,是十分必要的。客户确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外包后,在选择派遣机构进行合作前,应当重点考察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情况及注册资本金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首先要审核派遣单位的资质,确认确属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对于劳务派遣企业来说,注册资本金反映一个企业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用工单位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将在合作过程中增强双方共同抵抗风险的能力。2、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服务理念企业理念集中体现一个企业的价值观与行为准则。选择与本企业拥有相同的企业价值观、及战略思想的人力资源管理供应商作为长期合作伙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之间的价值观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是否存在官僚作风,是否在经营管理以及用人等方面具有正确的价值取,是否强调投资的快速回收,是否采取长期战略等等;而企业在战略思想方面的差异则表现在市场策略是否一致,注重质量还是注重价格等等。因此,合作伙伴之间价值观及战略思想反差过大,合作注定失败。特别是在选择人力资源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如果价值观及战略思想存在较大差距,其直接的结果势必渗透和腐蚀被派遣员工甚至用工单位自有员工的思想道德取向,最终影响用工单位的内部和谐,导致凝聚力下降。因此,选择具有与用工单位自身文化理念相通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对于实现采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和目标,在劳务派遣实施过程中相互间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是十分重要的。3、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业背景用工单位要注重考察劳务派遣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在该行业的品牌和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专业知识深度以及对主要客户的服务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情况;4、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素质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及对国家劳动政策把握的准确程度,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务派遣管理实施的规范与否,而且也是在劳务派遣实施过程中根据用工单位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人力资源解决方案、化解劳资矛盾,杜绝劳动争议的关键。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的专业度不单纯体现在其学历水平和从业年限,而重点在于其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的准确度和灵活运用政策法规解决劳务派遣实施过程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准确了解、把握客户需求,为客户解决人力资源管理中具体问题的能力。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程度和手段劳务派遣是一项综合性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质量控制标准,是能否保证劳务派遣全过程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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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实施方案
根据2008年新的《劳动法》的指导精神,在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中指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即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便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给贵司带来一定的劳务隐患,在工作量减低时也得承担劳动者的一些相应支出。而采用派遣工就不同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用人时即从派遣公司进行派遣,不用时可以退回派遣公司,(对于贵司一些技术性骨干人才,可以采取息工停保的模式,在不增加费用的基础上留住人才)因劳动合同的约束所带来的劳务纠纷,使用人单位能以更好的精力投入到本身的专业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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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产生的背景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大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产生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体制内积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劳动力。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并精简人员,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总而言之,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不但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也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最明显的不同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劳务工人流动的一个新景观。伴随着这种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了。在日本,年轻人更乐于接受劳务派遣制这种用人模式,这些年轻人不但受到了更高级的专业职业教育,而且择业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不像在工业经济时期老一辈人那样希望在一个名牌大企业中做终身雇员,而是愿意寻求一个既能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又能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场所获得自己满意收入的相对自由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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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临时工应享受的福利
很多不在编制的员工或者临时工看着编制内员工享受的福利十分羡慕,心想自己什么时候可以熬出头也享有各项福利。事实上,在编员工与临时工之间的福利应该不同吗?下面就跟大家讲讲这个问题?武某是寿光市某管理处一名负责后勤的职工,工作已经8年。看到其他同事休带薪年休假,武某也鼓足勇气向单位领导提出休假申请,但领导却说,享受休假的都是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是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武某只是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没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就此,武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人社部门指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武某虽然没有所谓的正式编制,但其与单位间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属于单位的一名劳动者。其次,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单位领导所谓“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再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国家制定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因为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武某作为单位的一名劳动者,完全有权享受年休假。经人社部门协调,该单位完善了职工休假制度,并批准了武某休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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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优越性
(一)劳务派遣一改过去人才的企业所有制,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它不仅减少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而且为用工单位搭建了”集天下优才为我用”的平台,从而为用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这种用人方式尤其对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为有利。而且,对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养,择优而用,可以使企业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制。劳务派遣实行了用、管分离,人、编(编制)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单位人”完全变成了“社会人”。单位可以获得选人用人自主权,人才可以获得弹性化工作机会。(二)劳动人事管理便捷,劳务派遣的优势在于从根本上改善用工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实现企业用人而不管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后,劳务派遣机构承担了从人才招聘、筛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发放工资直到日常管理等所有原来由企业办理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使用工单位彻底摆脱了烦琐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困扰,而且可以大幅压缩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从而更适合企业的发展。(三)用工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依托劳务派遣机在劳动政策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随时对企业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更加健全和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和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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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挑选合适的能信赖劳务派遣机构1、硬件条件:不少于二百万元的注册资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百万元。此外,劳务派遣公司从事派遣业务应当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对此,你们可以通过审查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派遣”字样、注册资金是否不少于一百万元,来确认其是否有合法资质。2、软件条件:《劳动合同法》的一系列规定给派遣公司提出了考验,要求派遣公司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和专业能力,比如,派遣公司应当与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派遣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因此,贵公司在选择派遣公司时要考虑他们在行业内的口碑和品牌实力等软条件。比如: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较长的经营时间;工作人员从业经验是否丰富;公司是否能够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否拥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营中是否经常发生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是否有较高的胜诉概率;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否多元化;服务项目是否能够全面涵盖人力资源所触及的领域等。3、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是否人性化、个性化。一家放心的劳务派遣公司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所提供的服务还应当符合人性化和个性化,能够根据不同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量身制定最为需要的贴心服务,能够随时为用工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律方面的咨询,为用工单位出现的棘手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促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用工关系。!当你公司选定了合适的劳务派遣公司后,双方应当就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即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二、操作细节要细则,协议合同要到位。1、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与谁签订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应当重点注意的问题。用工单位要检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到企业备案。另外,劳动合同的期限、续签等问题也是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2、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约定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此项约定是为了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会保险费。3、劳务派遣协议应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单位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实践中,经常发生派遣公司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从而导致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安心工作,这样反而严重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保护用工单位的权益,双方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4、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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